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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達 人事 - 人事 | 2011-10-13 | 點閱數: 152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府人福字第 1000174339 號
 

主旨:檢送研商本縣各級學校教師公差及公假核發代課鐘點費相
關事宜會議紀錄 1 份;另其他本縣各級學校教職員待遇支
給疑義,則請依說明二(二)辦理,請 查照並確實配合
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0 年 6 月 21 日研商「統一本縣各高中及國民小學
教職員待遇支給疑義問題」及同年 8 月 31 日研商「嘉義縣
各級學校教師公差及公假核發代課鐘點費相關事宜」會議
決議辦理。
二、據反映現行本縣各級學校有關教職員待遇支領如教師申請
改敘薪級審定生效日期、教師請假半日是否需扣發導師費
及教師請公假公差之代課鐘點費核支等問題,常發生各校
執行標準不一情事。為釐清及解決上開問題,爰經本府召
開前開會議並獲結論,請依下列規定配合辦理:
(一)鑑於公差與公假性質不同,公差係以因公奉派執行任務
為要件,公假則尚有個人事務
,而現行公差須達 3 日以
上方由學校核支代課鐘點費之規定,不僅於實務運作有
所杆格,且與法理欠合,為保障教職員權益並避免各校
執行標準不一,經核定以下原則(詳如會議紀錄)請確實
配合辦理:
1、取消現行限制公差需滿 3 日方由學校核支代課鐘點費
規定,教師請公差期間應無限制日數,一律由學校負
擔代課鐘點費,惟學校應審慎核給公差,不得浮濫,
並不得增加預算;
至公假是否核給代課鐘點費,應視
其態樣再予定奪
。請教育處儘速修訂相關辦法,於本(
100)年先行試辦,並視試辦情形檢討後,自明(101)
年起正式實施。
2、有關學校核給教師公差及公假,其認定原則規範如下

(1)屬於本府指派者,應依縣府公文內容辦理,並請本
府各相關單位在行文學校時,於公文中明確規範「
公假」或「公差」,並應註明「課務自理」或「由
學校負擔代課鐘點費」等字樣。
(2)屬學校基於業務需要核派者,應請考量代課鐘點費
預算及教師本身課務情形後本權責核定。
(3)上開執行情形,本府將作為各校校長考核及年終考
績之重要參據。
3、為使各校就本次會議決議及重點有清楚認知,請教育
處於召開公假案例討論會議後,另案擇期召開說明會

4、請主計處協助教育處重新檢視各級學校明年度預算編
列情形,並在不另行增加預算數額之前提下,協助各
校將因公差或公假所需核支代課鐘點費以獨立科目進
行編列並分流管控、自明年度起每半年 1 次檢討此項
預算執行狀況。
(二)至其他教職員待遇支給疑義則請依下列規定配合辦理:
1、請假(喪假除外)半日是否須扣發導師費 1 案:經本府
專案請釋教育部,業經該部 100 年 7 月 12 日臺人(三)字
第 1000115719 號書函復略以,因行政院並未規定半日
支薪之代理教師,爰請假半日之導師是否須扣發導師
費,請依導師費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秉權責辦理

2、幼稚園導師費核給疑義 1 案:幼稚園雖編列有 2 位教師
,惟應依幼稚教育法第 8 條規定聘任其中一人為導師
並核實支給導師費 2,000 元。部分學校將二者均聘為導
師、再予每人核支 1,000 元導師費之作法,核與前開
規定不符。
3、部分學校未依規定核給護士(護理師)專業加給 1 案:
請確依本府 90 年 3 月 8 日府人三字第 20830 號函釋(如附
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