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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達 人事 - 人事 | 2012-03-28 | 點閱數: 101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 1010051633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101F00D0009310-01.pdf 、 101F00D0009310-02.pdf 、 101F00D0009310-03
.pdf)
主旨:函轉更正後 101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相關表件各乙份,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101 年 3 月 15 日北教人字第 1011393464 號函辦理。
二、有關 100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籌備會會議紀錄、日程表、作業要點及積分審查參考原則及填表說明各乙份,本府 101 年 3 月 15 日府教學字第 1010041486 號函諒達。
三、原 101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 6 點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之縣(市),自結婚後,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 2 年以上者給 90 分, 1 年以上者給 60 分。」,業經各縣市確認更正,更正為「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之縣(市),不論結婚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 2 年以上者給 90 分, 1 年以上者給 60 分。」,相關表件順修。
四、檢附更正後「101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101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修正對照
表」及「101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補充說明」各乙份,請重新轉知所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