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98 年 10 月 23 日台環字第 0980184034 號函辦理。
二、依據嘉義縣政府 98 年 11 月 13 日府教體字第 0980172187 號函辦理。
三、宣導內容為有關碎紙機處理之廢紙,雖纖維被裁切而變短,但仍具回收再利用價值。基於資源永續利用,建議宣導經碎紙機處理之廢紙,仍須分類為資源進行回收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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