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 年 3 月 1 日體委全字第 09900043681 號公告
說明: 一、旨揭公告受理申請後,預計今(99)年 4 月 30 日前審定並公告 合格認證團體,未經審定認證之團體不得辦理「救生員」檢 定授證業務。 二、爾後於游泳池服勤之救生員,均應持有前述認證團體所核發 救生員證,始合於本會「游泳池管理規範」第 8 點及第 14 點 等規定,請各縣市政府確實查核督導游泳池業者依規定落實 管理,俾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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