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嘉義縣政府 102 年 5 月 10 日府教國字第 1020083610 號函辦理。
二、請依收取基準辦理收費,非屬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者,不可於收費三聯單上收取費用。
三、另有關代收代辦費之結餘款,請依據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與應行注意事項會議紀錄決議:「每位學生退費額度高於 10 元以上(含 10 元)須退費。」辦理。
四、請參閱附件之 102 學年度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暨應行注意事項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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