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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達 訪客 - 體衛 | 2010-03-17 | 點閱數: 1242

主旨:關於「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發布實施前,現有各級救生人
員證照效期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有關「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業以 99 年 3 月 3 日府教體字第 09
90041324 號函送 貴校在案。
二、近有部分公私立游泳池管理單位或業者洽詢(略以):目前聘
用救生員所持之證照是否仍有效一節?就此,前揭「救生員
授證管理辦法」第 27 條業有「過渡條款」3 年之原則規範。
換言之,現有救生員所持之證照,並非立即失效,合先敘明

三、為確保水上救生員證之品質,依監察院所提糾正意見,就民
間團體核發「救生員證」應有之規範及認證機制,行政體育
委員會已發布前開辦法,並公告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認證,將
於今(99)年 4 月 30 日前審定並公告合格認證團體,如未經審
定認證之團體不得辦理「救生員」檢定授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