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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達 教導處 - 教導處 | 2016-11-07 | 點閱數: 1109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10 月 1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50111992 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中「為持續提升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效,形塑同儕共學之教學文化,校長及每位教師每學年應在學校或社群整體規劃下,至少公開授課一次,並進行專業回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特訂定旨揭參考原則。
三、依旨案規定應進行公開授課之人員(以下簡稱授課人員)如下: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聘任之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授課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
四、公開授課,得結合學校定期教學觀摩、教師專業研習、課程與教學創新或教育實驗與計畫等辦理之。
五、各國民中、小學得參採本原則規定,衡酌學校特色與資源及校園文化,建立適合學校運作之公開授課方式。
六、本府將於 107 學年度將學校公開授課辦理情形,納入校務(校長)評鑑及教學視導之重要項目;辦理公開授課績效優良之學校,授課人員及承辦人員,將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