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112 年 6 月 28 日函定 112 年 5 月 3 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自 112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汽機車駕駛人不依規定停讓行人,最高罰鍰從 3,600 元提升至 6,000 元。
停讓行人Q&A
Q.什麼是「停讓」行人?
A:車輛暫停,讓行人先通過。暫停,即「完全停止」,禁止「緩慢滑行」
Q.違規取締標準?
A:汽車前懸或機車前輪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且距離行人行進方向小於 3 公尺。
Q.駕駛汽車未依規定停讓行人的罰責為何?
A: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規定:
(一)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
(二)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 2,400 元以上 7,200 元以下罰鍰。
Q.本次修法還新增了什麼罰則?
A:未依規定停讓行人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 7,200 以上 36,000 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 1 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停讓行人是現今最受關注的交通議題,亦是打造行人安全用路環境中重要的一環,除了重點路口持續強力執法,我們也會持續宣導呼籲,請用路人共同守護路口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