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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姿辰 - 訓導組 | 2023-08-16 | 點閱數: 87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8 月 11 日臺教社(一)字第 1120078742 號函辦理

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係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 38 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稱強制險)制度之政策性目標而設置,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監督之公益性財團法人。

三、 111 年 11 月 30 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須登記領牌,並投保強制險,始得行駛道路。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宣導短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