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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姿辰 - 訓導組 | 2023-12-27 | 點閱數: 71

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8 條第 2 項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戴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未戴安全帽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易因頭部重創造成嚴重傷亡,呼籲騎乘機車不要貪圖一時方便不戴安全帽,而且不只要「戴上」安全帽,更要「戴正確、戴穩妥」,繫緊扣環,保障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