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傷害動物,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且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 1 萬 5,000 元以上 7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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