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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達 人事 - 人事 | 2011-06-15 | 點閱數: 120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000098164 號
 

主旨:所詢貴校音樂科代理教師徐嘉欣於本( 100 )年 5 月 9 日在
辦公場所發生意外,學校首長得否給予公假治療一案,復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6 月 1 日臺人(二)字第 1000088962 號函辦
理;兼復 貴校 100 年 5 月 10 日嘉新中人字第 1000001715 號
函。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略以,教師因執行
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
其期間在 2 年以內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
定之。爰教師因公傷病,如由公立醫療機構或全民健保特
約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證明傷病確屬因執行職務或上
下班途中發生危險而致,其間確有因果關係,得由學校校
長視實際情形酌給公傷假。
三、綜上,本案所詢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