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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達 人事 - 人事 | 2011-06-15 | 點閱數: 1222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 1000095431 號
 

主旨:有關 貴校所詢「本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他
校服務作業原則」附件校內超額教師積分表年資項內第 4
款「在本校擔任導師每 1 年另給 0.5 分」計算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 100 年 5 月 27 日嘉新月國人字第 100001553 號函。
二、依據本府所屬各級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原則立
法精神,校內超額校師積分表年資項第 2 至 4 款之另加分數
,係指第 1 款「在本校連續服務年資」之年限內,擔任處
(室)主任、組長、導師等職務,始得另給加分。經超額介
聘之教師,併計其原服務超額學校之服務年資。
三、查貴校教師係自行申請介聘調出,又因故自行調回原服務
學校,並非經超額介聘之教師,其最近 1 次調任至現任學
校後之服務期間之資歷始得採計積分,故貴校教師民國 91
年 8 月 1 日後之導師年資暨相關資歷始得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