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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達 訪客 - 訓導組 | 2011-07-21 | 點閱數: 1622

主旨:為預防兒童及青少年嚼檳榔,以維護其健康,請加強宣導
落實「學校衛生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有關檳榔防
制相關規定,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7 月 11 日台體二字第 1000113758 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最新調查資料顯示(如附件),
國中生與高中職生的嚼檳榔率呈現上升趨勢,目前全國可
能超過 5 萬名學子正在嚼檳榔,顯示青少年嚼檳榔問題非
常嚴重,亟需政府各部門加強推動青少年檳榔健康危害防
制工作。
三、國際癌症研究總署(IARC)已於 2003 年宣布檳榔子是人類第
一級致癌物,證實單獨嚼檳榔即會引起口腔癌,若合併使
用菸草還會引起咽喉癌與食道癌,此外,嚼檳榔可能與氣
喘、糖尿病、懷孕併發症及神經反應、代謝症候群等疾病
有關。
四、為預防兒童及青少年嚼檳榔問題持續惡化,並提升全國教
育行政人員暨各級學校教職員生檳榔防制相關法令之認知
,請落實宣導「學校衛生法」第 24 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
法」第 26 條、第 5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得供售檳榔。
(二)未滿 18 歲學生不得嚼檳榔,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
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其嚼檳榔,違反規定情節嚴
重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三)任何人均不得供應檳榔予未滿 18 歲學生,供應者處新臺
幣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