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微型電動 2 輪車自 111 年 11 月 30 日起正式納管,比照汽、機車須投保強制責任險及掛牌後方得上路行駛。依照公布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律施行後 2 年內需完成申請牌照手續才可使用道路,故今( 113 )年 11 月 30 日正式執法,未領用於道路行駛者,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之 1 規定,處所有人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2.微型電動 2 輪車領牌相關事宜需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理所派員宣導,敬請電郵聯繫本案承辦人呂股長(klu421836@th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