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公務人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得否經直屬機關同意後,
於其選舉文書、圖畫或其他宣傳品使用該機關之識別標誌一
案,業經銓敘部釋示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99 年 5 月 11 日部法一字第 09931821111 號書函辦理
。
二、本案經提本(99)年 4 月 13 日該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諮詢小
組第 1 次會議討論,並獲致決議略以,公務人員請假參加公職
人員選舉,無論是否經機關同意,均不得將其服務機關之識
別標誌使用於其競選文宣在案。是以,旨揭疑義,請依上開
決議辦理。